“不辞而别”的员工承担哪些赔责
法规公告 2017-09-26 1315次

        刘等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他却只工作了几个月就悄无声息地跳槽离职了,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,那么,他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? 

 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、第38条作出了预告解除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: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
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
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
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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